咸宁市水费价格标准
用水分类 | 基本水价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到户水价 |
生活用水 | 1.45 | 0.80 | 0.05 | 2.30 |
行政用水 | 1.55 | 0.80 | 0.05 | 2.40 |
工业用水 | 1.80 | 0.80 | 0.05 | 2.65 |
经营用水 | 1.80 | 0.80 | 0.05 | 2.65 |
特种用水 | 2.95 | 0.80 | 0.05 | 3.80 |
费用归属 | 水司 | 市财政局 | 市地税局 |
注:根据《咸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咸宁地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咸价管[2009]106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咸宁地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咸价管[2007]143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1月日起执行。
居民生活用水在水价调整后,采取阶梯式水价计量方式。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三级,其中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确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每户每月水量的第一级的基数为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到户价格为2.3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0~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05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25立方米以上,到户价格为3.80元/立方米。低保、特困家庭每户每月用水在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的,执行原价,超过部分执行新价。
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外来暂住人口,每户每月收取垃圾处理费3元,由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在每月的水费中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