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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水费价格

    2016年05月27日 来源:东莞市自来水公司

    东莞市东江自来水公司自来水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按阶梯式收费,第一阶梯1.72元/立方米;第二阶梯2.58元/立方米;第三阶梯5.16元/立方米;

    2、费居民生活用水2.18元/立方米;

    3、趸售用水1.58元/立方米;

    4、特种用水3.50元/立方米;

    5、学校、福利机构用水1.77元/立方米;


    一、自来水价格批准机关及文号。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供水价格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6〕158 号 )的规定,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从 2016 年 4月 1 日起实施。

    二、特种行业范围。包括营业性舞厅、夜总会、桑拿、沐足、洗车,增加电镀、漂染、鞣革、造纸、印花(湿式)、洗水、畜禽养殖、洗衣、美容美发、水疗等行业用水,特种行业范围随社会、产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对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用水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 22 立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 50%计收水费,超过部分按阶梯水价规定执行。

    四、我司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东发改〔2016〕157 号)规定,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居民阶梯水量基数如下:

    1、第一级水量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户(户均 4 人及以下)22(含)立方米/月/户(人)以下;第二级水量为22-40(含);第三级水量为40 以上;超过 4 人每增加 1人水量基数相应增加 5 立方米/月。

    2、以人为单位的集体用水户第一级水量5(含)以下;第二级水量为5-8(含);第三级水量为8 以上;具体范围指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出租屋等。

    温馨提示:居民客户和集体客户不办理用水人数确认手续的,以 4 人及以下的标准计算该户阶梯水费。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1、居民0.90元/立方米;

    2、非居民1.17元/立方米;

    3、特殊行业1.35元/立方米;

    一、污水处理费价格批准机关及文号。根据《关于启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东发改〔2015〕108 号)和《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6〕125 号)的规定,从 2016 年 4 月1 日起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的100%计征。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村(居)等用户总表实行趸售的,考虑合理水损,按总表用水量 80%计收污水处理费。其中,村或社区各收费类别的用水比例原则上按居民 30%,非居民 58%,特种行业 12%计征其污水处理费。

    二、特种行业范围。包括电镀、漂染、鞣革、造纸、洗水、印花(湿式)、

    畜禽养殖、洗车、洗衣、餐饮酒店、桑拿、沐足等。

    三、对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等低收入群体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通过调整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而降低。


    东莞市大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居民客户(含暂住人员)0.55元/立方米 

    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内客户 0.17元/立方米 

    按垃圾量计征部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15.00元桶/次 


    按营业面积计征部分

    1、水果、鲜花店

    30 平方米以下铺位 40.00元月/户 

    30 平方米以上铺位按实际垃圾量计收 月/户 

    2、饮食店

    50 平方米以下铺位 100.00元月/户 

    50-100 平方米铺位 115.00元月/户 

    100 平方米以上铺位 月/户 按实际垃圾量计收

    其他店铺

    50 平方米以下铺位 28.00元月/户 

    50-100 平方米铺位  37.00元月/户

    100 平方米以上铺位 月/户 按实际垃圾量计收


    对没用水装置的客户,由城管部门按以下标准计收:

    居民类  10.00元月/户

    其他类  30.00元月/户

    运输费(只对物业管理企业收取) 3.50元/桶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自来水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1.8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2.82元/立方米;第三阶梯5.64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2.40元/立方米;

    3、趸售用水1.73元/立方米;

    4、特种用水 3.50元/立方米;

    5、学校、福利机构用水 1.93元/立方米;

    一、自来水价格批准机关及文号。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供水价格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6〕158 号 )的规定,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从 2016 年 4月 1 日起实施。

    二、特种行业范围。包括营业性舞厅、夜总会、桑拿、沐足、洗车,增加电镀、漂染、鞣革、造纸、印花(湿式)、洗水、畜禽养殖、洗衣、美容美发、水疗等行业用水,特种行业范围随社会、产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对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用水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 22 立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 50%计收水费,超过部分按阶梯水价规定执行。

    四、我司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东发改〔2016〕157 号)规定,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居民阶梯水量基数如下:

    1、第一级水量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户(户均 4 人及以下)22(含)立方米/月/户(人)以下;第二级水量为22-40(含);第三级水量为40 以上;超过 4 人每增加 1人水量基数相应增加 5 立方米/月。

    2、以人为单位的集体用水户第一级水量5(含)以下;第二级水量为5-8(含);第三级水量为8 以上;具体范围指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出租屋等。

        温馨提示:居民客户和集体客户不办理用水人数确认手续的,以 4 人及以下的标准计算该户阶梯水费。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1、居民0.90元/立方米;

    2、非居民1.17元/立方米;

    3、特殊行业1.35元/立方米;

    一、污水处理费价格批准机关及文号。根据《关于启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东发改〔2015〕108 号)和《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6〕125 号)的规定,从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的100%计征。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村(居)等用户总表实行趸售的,考虑合理水损,按总表用水量 80%计收污水处理费。其中,村或社区各收费类别的用水比例原则上按居民 30%,非居民 58%,特种行业 12%计征其污水处理费。

    二、特种行业范围。包括电镀、漂染、鞣革、造纸、洗水、印花(湿式)、畜禽养殖、洗车、洗衣、餐饮酒店、桑拿、沐足等。

    三、对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等低收入群体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通过调整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而降低。


    东莞市松山湖自来水公司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居民客户(含暂住人员)0.55元/立方米 

    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内客户 0.17元/立方米 

    按垃圾量计征部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15.00元桶/次 


    按营业面积计征部分

    1、水果、鲜花店

    30 平方米以下铺位 40.00元月/户 

    30 平方米以上铺位每月每户按量计不低于40元

    2、饮食店

    50 平方米以下铺位 100.00元月/户 

    50-100 平方米铺位 115.00元月/户 

    100 平方米以上铺位每月每户按量计不低于115元

    其他店铺

    50 平方米以下铺位 28.00元月/户 

    50-100 平方米铺位  37.00元月/户

    100 平方米以上铺位每月每户按量计不低于37元


        生活垃圾处理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根据东莞市物价局《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东价〔2010〕33 号)和松山湖社会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知》(松社管〔2012〕3 号)要求,由松山湖社管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核定的松山湖高新区用水客户生活垃圾处理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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