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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水费价格一览表

    2016年02月28日 来源: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居 民 用 户 阶 梯 水 价 表


    户年用水量 
    (立方米)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排水价格 
    (元/立方米)

    综合水价 
    (元/立方米)

    第一阶梯

    0-220(含)

    1.92

    1.70

    3.45

    第二阶梯

    220-300(含)

    3.30

    1.70

    4.83

    第三阶梯

    300以上

    4.30

    1.70

    5.83

    说明:
        调价方案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底前,按照半年周期确定阶梯水量基数,即2013年剩余时间内,第一阶梯水量为户均 0-110 立方米(含)、第二阶梯为户均 110-150 立方米(含)、第三阶梯为户均 150 立方米以上,并执行相应阶梯的价格。从2014年起,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年度周期执行。
        居民合表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平执行。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院、养老院等,按照居民综合水价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85元调整,即由现行的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6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为2.12元/立方米,排水价格为1.70元/立方米(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实际为1.53元/立方米)。


    非 居 民 用 户 水 价 表

    用水类别

    现行水价(元/立方米)

    调整后水价(元/立方米)

    自来水

    排水

    综合水价

    自来水

    排水

    综合水价

    非居民用水

    工商业

    2.00

    1.80

    3.62

    2.89

    2.34

    5.00

    行政事业

    1.70

    3.53

    2.24

    4.90

    馈水

    1.20

    1.60


    本 市 特 种 用 水 综 合 水 价 表

    用水类别

    现行水价(元/立方米)

    调整后水价(元/立方米)

    自来水

    排水

    综合水价

    自来水

    排水

    综合水价

    特种用水

    桑拿

    10.6/15.6

    1.80

    12.22/17.22

    11.49/16.49

    2.34

    13.60/18.60

    洗车

    5.60

    7.22

    6.49

    2.34

    8.60

    饮料

    3.10

    4.72

    3.99

    2.34

    6.10


    深 井 水 价 格

    用户分类

    原收费标准 
    (元/立方米)

    公共供水企业

    0.45

    直接取水用户

    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区域

    4.00

    公共供水管网未到达区域

    2.00

    未领取矿产证的饮料企业

    6.20

    说明:
        1 、排水费收费标准适用范围:市属公共排水(包括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用户;
        2 、排水量按用水量的 90 %计量,调整后的工商业用户排水价格实际为2.11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户排水价格实际为2.01元/立方米,调整后特种用水排水价格实际为2.11元/立方米;
        3 、重点监测户是指经测定所排放的污(废)水指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 - 1997 )的用户,收费标准为在一般排水户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0.80元/立方米;
        4 、自取水源,包括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排水费收费标准按照上述非居民用户的分档标准执行;
        5 、已缴纳污水排污费的直排水体用户,不再缴纳排水费;
        6 、高校学生的宿舍、食堂和浴室等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包括排水费)价格。
        7 、根据《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超计划用水部分除按水价收取水费外,另按水价的两倍收取加价水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征收类别目前执行的标准调整后标准
    地表水公共供水取水0.0210.10
    自建设施及其他取水0.060.10
    火力发电(直流式)暂缓征收0.10
    火力发电(循环式)0.05
    地下水0.100.20

    备注:
        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用水,已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取水量的1%征收;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发电量征收,标准为0.15厘/千瓦时。
    说明:
        市属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及其他取水和火力发电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区属(含乡镇)公共供水企业自2014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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