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费价格构成标准
分 档 | 户年用水量 (立方米) | 到户综合水价(元/立方米) | 水价构成 |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费 | 污水处理费 | 水附加 | |||
第一阶梯 | 0-144(含) | 3.33 | 1.8 | 0.4 | 0.95 | 0.18 |
第二阶梯 | 144-240(含) | 4.32 | 2.7 | 0.4 | 0.95 | 0.27 |
第三阶梯 | 240以上 | 7.29 | 5.4 | 0.4 | 0.95 | 0.54 |
执行居民用水的非居民用户 | 3.53 | 1.98 | 0.4 | 0.95 | 0.20 |
1、居民阶梯水量每户按4人口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基数增加36立方米。用户需到自来水公司营业厅办理增量手续,并自多人口签约登记的次月起计算。
2、未实施户表改造的居民用户,水价暂按第一阶梯水价标准实施。阶梯水价实施一年后,对仍未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适当加价。需要办理一户一表安装业务的用户,应与供水企业联系办理相关业务。
3、按《通知》要求,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学校、幼儿园、社区福利机构、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社区居委会),不实行阶梯水价,其供水价格在第一阶梯居民用户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元,即综合水价为3.53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