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单位: 元/吨
用水 分类 | 基本 水价 | 水资 源费 | 污 水 处理费 | 到户 价格 | 用水范围 | 执行依据 |
居民生活 用 水 | 1.28 | 0.02 | 0.60 | 1.90 | 居民生活、学校、敬老院用水等 | 马政秘〔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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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生活用水 | 1.64 | 0.04 | 0.80 | 2.48 | 行政机关、部队、医院、工矿企业用水等 | |
特种用水 | 1.74 | 0.06 | 1.00 | 2.80 | 洗车、洗浴用水等 | |
趸售水 | 1.25 | 1.25 |
马鞍山主城区(花山区、雨山区)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实施阶梯水价后,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档:
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16立方米(含)以下,基本水价和到户水价维持现行价格,不作调整;
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16立方米至24立方米(含),基本水价提高至每立方米1.92元,到户水价提高至每立方米2.79元,每立方米增加0.64元;
第三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24立方米以上,基本水价提高至每立方米3.84元,到户水价提高至每立方米4.71元,每立方米增加2.56元。
此外,该部门还同时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提高至每立方米2.25元,每立方米增加0.10元。居民生活用水户以住宅为单位,每户用水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各级用水量相应调增5立方米。由住户申请,供水企业根据实际确定。特殊群体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市残联、财政部门的马残联〔2014〕45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