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调整居民生活供水价格
(一)“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供水价格分级递增。第一级水量为24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1.8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241立方米至420立方米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2.70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42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3.60元/立方米。
对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60立方米,申请人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凭户口簿或街道社区证明到市供排水公司申请增加用水基数或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并实行一年一定;对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业主可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二)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供水价格为1.90元/立方米。
(三)以上供水价格高于1.80元/立方米部分的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调整非居民生活和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75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2.45元/立方米调整为2.60元/立方米。
差别水价标准: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和《负面清单制度》限制发展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工业企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30元;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连续两年为C类和《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发展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工业企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