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水费标准
景发改审收费字【2015】125号
| 第二阶段水价(元/吨)(2016年12月起,见批文) | 代收政府污水处理费(元/吨) | 合计(元/吨) | |||
居民用水 |
一级用水 |
1.29 |
1.48 |
0.80 | 第一阶段:2.09 第二阶段:2.28 | |
二级用水 |
1.93 |
2.22 |
0.80 | 第一阶段:2.73 第二阶段:3.02 | ||
三级用水 |
3.87 |
4.44 |
0.80 | 第一阶段:4.67 第二阶段:5.24 | ||
非居民用水 | 工业用水 | 2.22 | 2.22 | 0.80 | 3.02 | |
行政事业用水 | 2.22 | 2.22 | 0.90 | 3.12 | ||
基建经营用水 | 2.22 | 2.22 | 0.90 | 3.12 | ||
特种行业用水 | 7.00 | 7.00 | 1.00 | 8.00 |
说明:
1、居民用水基数:每户5人(含5人)以下居民一级用水量为30吨/月;居民二级用水量为31-50吨/月;居民三级用水量为51吨/月以上。5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每月每级用水基数可相应增加5吨。
2、居民用水阶梯价格:阶梯水价以年为周期平均计算水价执行,以居民一级用水价格为基数,分别按居民对应的三个级别的用水量实行1:1.5:3的价格计算水费。
3、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按居民一级用水价格执行。
4、对我市城市居民中的低保户、三无人员、特困户免费用水量每月5吨。
5、实施时间: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第一阶段水价。
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第二阶段水价(见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