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阳市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工商用水同价简化水价分类工作的通知》(筑价费【2012】10号)文件: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经济开发区:
(1)居民用水 2.7元/吨
(2)非居民用水 3.7元/吨
(3)特种行业用水 10.8元/吨
乌当区:
(1)居民用水 2.2元/吨
(2)非居民用水 3.05元/吨
(3)特种行业用水 9.9元/吨
花溪区:
(1)居民用水 2.2元/吨
(2)非居民用水 2.95元/吨
(3)特种行业用水 9.9元/吨
一、居民用水
1、普通生活用水阶梯(不含乌当区、花溪区):
每户每月用水量≦21吨,按2.70元/吨收费
每户每月用水量>21吨≦36吨,按3.70元/吨收费
每户每月用水量﹥36吨,按4.70元/吨收费
2、低保户每户用水量≦21吨,按1.90元/吨收费,超过21吨按普通生活用水阶梯收取(乌当、花溪区用户按1.40元/吨收取)。
3、乌当区、花溪区普通生活用水阶梯:
每户每月用水量≦21吨,按2.20元/吨收费
每户每月用水量>21吨≦36吨,按2.95元/吨收费
每户每月用水量﹥36吨,按3.70元/吨收费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先由节水办核实水量后,按定额收费,节水办咨询电话:5624173。
1、超定额用水在25﹪以下的超出部分按原水价的1倍加价;
2、超定额用水在25﹪以上50﹪以下(含50﹪)的,超出部分按原水价的2倍加价;
3、超定额用水在50﹪以上100﹪以下(含100﹪)的,超出部分按原水价的3倍加价;
4、超定额用水在10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原水价的4倍加价。
三、垃圾处理费
贵阳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9]54号)的规定:
征收范围: 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社会福利机构中的非国家供养对象);云岩、南明、经济开发区、观山湖区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我司随水费代征并按时足额上缴贵阳市财政。
征收标准:2元/月*人。(随水费缴纳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人口基数为每户3人。不足3人或3人以上的城镇居民,经核实,相应调整计收人数。)
我市开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先征收的卫生费停止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收取卫生费。
四、违约金
我司根据《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客户收取违约金,收取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0.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