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方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期缴纳水费。如用水方自抄表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交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用水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以上不交水费的,供水方将按照有关规定暂停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