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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用水法规十二问

    2016年06月19日 来源:温州市公用集团自来水分公司

    1、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其中禁止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今年10月份,仰义片区有用户多次反映家中自来水水质异常。经调查,该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仰义片区部分用户分别从仰义水库管道和自来水管道接水,仰义水库受台风“菲特”影响,引起水质浑浊,浑浊的水库水不仅影响用户正常用水,而且通过用户家中管道流入市政管网,对自来水造成污染,影响周边居民家中自来水水质。


    对于上述情况,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违反者将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会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2、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会面临什么处罚?

    答: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拆除,伪造或开启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铅;改转,损坏、倒装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绕越城市公共供水计量装置;包括其它非法获取用水的行为都属于盗水行为,将面临相关规定的处罚。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于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在责令其补缴、改正的同时,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会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3、单位或个人可以自行转供公共供水吗?

    答: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可擅自转供公共供水,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温州城市供用水合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行为,用水部门在责令其改正,补交水价差价的同时,还将对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会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4、消火栓的水可以随便取用吗?

    答: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行为,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会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5、个人或单位可否因供水设施抢修造成不便,干扰抢修工作?

    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于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行为,供水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须及时恢复原状。应当给予补偿的,由城市供水部门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6、涉及供水设施保护,施工单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损坏供水设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7、个人或单位可否自行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方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8、用水人可否私自改变用水性质?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温州城市供用水合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分级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禁止城市用水用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用水人改变用水性质,未到供水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按照相关条款接受处罚。


    9、市政道路上与住宅区内消火栓的安装与维修等工作应由谁负责?

    答: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住宅区内的消火栓由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维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恢复使用。


    10、最终用户是指住宅物业内的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吗?

    答:不是。如果住宅物业内的供水管线、二次供水设施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则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11、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该归谁管?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管线和设施设备,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划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供应价格已包含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相应的供应单位承担。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12、市区物业管理区域二次供水有关费用如何分摊?

    答:市区物业管理区域从城市供水管网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设备再给用户提供二次供水的,其设备运行所消耗的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二次供水使用人按实分摊收取。

       根据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市区物业管理区域二次供水有关费用合理分摊的通知》规定:按实分摊的范围仅限于因二次供水实际发生的电耗和正常水耗,其中水耗按实分摊,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2%;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超过该水耗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维修、维护。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供水到户价格和二次供水应分摊的金额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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